案例一
试点审理海上刑事犯罪案件,
积极推动海事诉讼“三合一”新模式
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以下简称艾伦)系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二副。年5月5日时,“卡塔利娜”轮从中国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同年5月7日时至时,该轮由被告人艾伦值班驾驶。当日时许,“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省象山县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概位北纬29°33.1′,东经°35.4′)水域时,被告人艾伦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导致“卡塔利娜”轮与正在双拖作业的由董某驾驶的“鲁荣渔”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轮扣翻、沉没,船员张某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某等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鲁荣渔”轮财产损失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认定,“卡塔利娜”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艾伦到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卡塔利娜”轮船舶所有人波尔萨利船运有限公司已经赔偿死亡和失踪人员近亲属共计人民币万元。被害人姜某、吴某等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艾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伦在驾驶船舶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沉没,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艾伦案发后自首,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船舶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对艾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之后,被告人艾伦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Significance
该案为全国海事法院审判海事刑事犯罪的首例试点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的,从其规定或者指定。”在立法尚未赋予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宁波海事法院先行试点审判海事刑事案件,为立法提供实践样本,不失为一种积极稳妥的做法。
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是落实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措施。该案的顺利审结,开启了我国海事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新的篇章,为探索以海事与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管辖制度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审判实践表明,海事法院管辖海事刑事案件,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能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海事刑事、海事行政、海事及民商事相关案件的协调处理,同时也更有利于涉海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年,宁波海事法院又顺利审结三起海事刑事案件。
案例二
承运人已举证证明其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将货物
交给了卸货港码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年10月,温州佰利兰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兰德公司)委托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出运一个40尺高柜的汽车轮胎,温州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中外运公司)代理地中海公司向佰利兰德公司签发全套正本记名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佰利兰德公司,收货人为TurboAutoPecasEaccessriosLTD,起运港宁波,目的港巴西纳维根特斯,共装载条轮胎,运输条件为CY-CY,运费预付。涉案货物出运后,因国外买方未付款买单,全套正本提单仍由佰利兰德公司持有。年12月9日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被卸至Portonave码头,并在巴西外贸综合系统(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