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这份伦敦仲裁裁决能不能得到承认及

↑厦门电视台《视点》

导语

发生海事纠纷,除了到法院起诉,也可以用非诉讼的方式,比如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长期以来,英国伦敦是全球海事仲裁的中心,伦敦海事仲裁在全世界的市场占有率非常可观,据一些机构和人士的估计,世界上75%的海事仲裁在伦敦进行。

年8月,厦门海事法院收到一家外籍航运公司的申请,要求承认及执行一份伦敦仲裁裁决。厦门海事法院曾经审查的伦敦海事仲裁不在少数,也一直秉承着尊重仲裁裁决的态度,但是,这次这份伦敦仲裁裁决能不能得到承认及执行却产生了巨大争议,为此,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详情

年8月13日马绍尔群岛一家航运公司所属货轮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港口承运厦门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进口的玉米酒糟到中国的两个港口卸货,在卸货时收货方发现货物与提货单记载明显不符,货物出现大量发霉、结块、发热,货物损坏和短量。据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统计损失共人民币一千五百多万元,收货方与承运人由此产生纠纷。

在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马绍尔群岛的航运公司作为申请人出具了一份伦敦仲裁庭于年5月16日作出的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定航运公司对提单下货物损坏不承担责任,由此船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对这份伦敦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争议焦点——伦敦仲裁是否成立

公开听证会上,对这份伦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厦门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存在许多《纽约公约》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王大荣认为——

首先,仲裁想要获得承认和执行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议,有一个基本的仲裁协议,这是最基本的,本案实际上是不存在这样一份仲裁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没有合议仲裁的意愿。

其次,本案涉案的运输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提单,提单第8条格式里面约定的仲裁条款实际上是两个部分,A项是纽约仲裁,适用美国法,B项是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但是本案的当事人并没有选定,所以双方并没有一致的仲裁协议,而申请人直接依据B项的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去解释仲裁条款的效力是错误的。

再者,被申请人不认可租约并入提单的想法,租约的规定并不能代表提单。由于海运的特殊性,它与一般商事不太一样,会出现运输合同有一份租约,但是租约底下运输的货物,它会签发一份提单,提单会流转到第三方手上,所以合同到底是谁和谁之间的合同,合同到底是提单还是租约,就涉及到租约的条款有没有并入到提单里面去,涉及到关系方会比较复杂。没有像一般的商事合同里面那么清晰地可以看出来说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什么,特别是针对那些购买提单或者收货人来说,根本没有参与提单前期的合同谈判以及签发,这个过程都没有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后面的那些仲裁条款是一个格式的条款,这种格式的条款,像本案又出现了格式条款是有两个选项的,那实际上当时根本就没有仲裁的意愿。

最后,仲裁庭在推进仲裁的过程中,通知方式以及组织程序方面也都有违反仲裁《纽约公约》的情形,被申请人表示在申请人申请伦敦仲裁期间并未得到有效通知,伦敦仲裁也不是由合议庭作出的,而是由独任仲裁员作出的。

对此,申请人表示并入提单的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明确表示了选定英国仲裁适用英国法。

申请人代理律师戴一:

首先提单本身就表示它要和租约共同使用,所提供的租约里面,它原本的仲裁条款措辞和提单是一模一样的,在租约的仲裁条款里面已经明确把纽约这个选项划掉了,所以结合来看,双方选定伦敦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申请人代理律师陈向勇:

《纽约公约》是有效的仲裁条款,依照法律规定到伦敦提起仲裁,伦敦仲裁员也依法作出裁决,中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应该尊重和执行《纽约公约》。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陈延忠: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特别是伦敦海事仲裁的一个很典型的案件,基本上这类案件只能围绕《纽约公约》的条款进行审查,不能对它进行实体审查。

争议焦点——承认和执行这份伦敦仲裁裁决是否会影响中国的公共政策

在马绍尔群岛的航运公司提起诉讼前,厦门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已经就这起纠纷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中国法院的诉讼在前,伦敦的海事仲裁在后,而诉讼判决的结果和仲裁裁决的结果又大不一样,在这种情形下,外国当事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后面作出的外国海事仲裁裁决,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这起海上货物纠纷发生后,厦门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曾经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马绍尔群岛的航运公司告上法庭,厦门海事法院于年9月27日立案,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是船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厦门海事法院判令航运公司就货物损坏、短量损失承担责任。

而在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后,航运公司并没有应诉,却于年2月17日在伦敦提起海事仲裁,同时也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厦门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禁诉令。年5月16日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伦敦仲裁庭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航运公司对提单下货物损坏不承担责任。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陈延忠

厦门海事法院在受理了双方就货损纠纷的案件以后,外方没有依法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向伦敦英国高等法院申请了禁诉令,所以该案件又涉及到禁诉令在中国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已经在先程序的影响。那么它是不是也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因为禁诉令它虽然名义上是不针对法院而是对当事人,但实际上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厦门海事法院撤回所有的诉讼,某种意义上干扰厦门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跟审理。

裁决里面有一个很特别的裁决涉及到,如果厦门海事法院判决船东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应该由托运人或者货主这一方如数赔偿给船东方。这里面不太合理的一点就是伦敦海事仲裁的裁决内容敢去限制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事项、审理的内容。

由于仲裁员作出仲裁后不久就去世了,所以案件的说明是由现任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主席出具说明,这本身比较特殊的一个情况。因为伦敦海事仲裁是一种临时仲裁的性质,它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也不存在机构的负责人来出具这个说明,现在是一个比如说松散型协会的主席来出具这个说明,是不是应当认可他的公证手续、认证手续是不是完整,也是对方提出异议的一个问题。

对于这份伦敦仲裁裁决的执行争议,在公开听证会上被申请人还邀请了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作为专家证人给出专家意见,专家证人池漫郊表示中国法院如果承认跟执行这份仲裁裁决可能会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也将有损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我国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这也是《纽约公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因素之一。

专家证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

公共政策在中国法院的适用是指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将导致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危及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在这个案子中的确是厦门海事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在前,受理案件之后,对方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厦门海事法院就会依法获得管辖权,可以合理地预计审理这个案子直到作出判决,除非有法定的诉讼中止的理由出现,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明知道已经有案子诉讼在进行,他在另外一个地方提起仲裁的话,就应该很清楚地知道产生平行争端解决的程序,那么有可能会导致裁决不能获得承认和执行。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中国法院要是执行伦敦仲裁裁决就会导致中国法院依法获得管辖权不能够再去行使,而去尊重仲裁庭的管辖权,这对于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非常有损害的。

事实上,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平行诉讼现象并不少见,由于这是典型的外国仲裁能否得到承认及执行的争议案例,因此厦门海事法院采取全公开以及直播的方式进行听证。

厦门海事法院法官胡伟峰

这件案件影响比较大,因为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待司法裁决及仲裁裁决的一个态度的问题。

这个案件从仲裁拒绝承认执行的种种因素,《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执行的(集中情形),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厦门海事法院最终会根据庭审的情况,还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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