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忠义等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等多人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因严重侵害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被列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的整改对象。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忠义等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陈忠义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催告后,其仍拒不履行义务,该局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是海域使用监督检查的适格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厦门海事法院启动非诉案件的“裁执分离”机制,确定由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退还海域、恢复原状,同时协调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并参照强制迁退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指导制定了《强制退海行动工作预案》、《风险防控方案》等执行方案,明确实施强制执行的流程步骤和事前公告、第三人在场见证、执行笔录制作、执法活动视频记录、现场物品(养殖物)造册、保存、移交等工作规范和工作要点。年7月31日至8月3日,在法院监督下,相关行政部门组织人、挖掘机12台,通过四昼夜强制执行,拆除了违建的养殖管理房,在围海长堤上开挖豁口4个、拆除闸门7座、清除淤泥数万方,引入海水,令.亩被占海域恢复自然状态。以此案为示范和带动,最终不符合生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公顷养殖设施全部实现清退,还原湿地。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非法占海、围海、填海构成了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尤其是近海海洋生态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坚持绿色发展,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海事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海洋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实施裁执分离,从强化司法审查、严格执行程序和规范执行行为入手,协调各方力量强力推进执行攻坚,拆塘清淤、退养还湿,还海洋以宁静、和谐、美丽,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果。本案的实践,为破题涉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落实“令在必信、法在必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格法治观,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复制、推广的样本。同时通过监督支持海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指引海事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了海洋环境保护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富森航运有限公司(RICHFORESTSHIPPING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年1月21日,巴拿马籍单壳散装货轮“富森”轮装载一批圆木从所罗门群岛至中国靖江的航行途中,因辅机冷却管爆裂漏水导致机舱进水,最后沉没,船货全损。人保宁波公司系货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人保宁波公司认为,货损发生在承运人富森公司船舶承运期间,富森公司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富森公司认为,“富森”轮在航次开航前和开航时处于适航、适员和适货状态,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本案货物灭失系由船舶潜在缺陷造成,案发前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相关单位的多次检查中,均未发现案涉爆裂管路存在缺陷,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对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辅机冷却管路破损经征询双方意见,委托专家组分析,双方确认《专家意见书》破损有关构成潜在缺陷的意见,仅就该潜在缺陷经谨慎处理能否发现的问题存在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该管路破损部位“较为隐蔽”,不在可直接观察的视线以内,平常值班人员难以发现,专业船舶修理厂也未能觉察到管路潜在缺陷。富森公司作为承运人,已根据各项法律规定安排其所属“富森”轮进坞全面检修、聘用适任船员、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接受相关海事部门各项检查,且均符合航行安全要求等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此情况下仍然发生冷却管路破损,应当属于我国《海商法》中“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富森公司可以免除责任,判决驳回人保宁波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宁波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制度。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关系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作为海上运输货损索赔案件,判决秉承承运人有限责任的立法精神,对《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作了阐释,明确承运人只需要履行ISM规则第十条规定或其他法定的正常船舶维修、保养、年检工作就应该认定为已经谨慎处理,否定了采用更为严格、双重谨慎的绝对标准进行审查的观点。由此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海上货损免责事由的裁判规则,合理分配了海上运输的风险承担,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原告福建华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华禧公司与德国客商DEPROC公司长期贸易往来的货物均指定泛亚班拿中国公司代理运输。年7月华禧公司备妥DEPROC公司订购的一批价值.5美元的防寒夹克后,与泛亚班拿中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泛亚班拿厦门公司联系办理托运事宜并支付了代理费。货物以拼箱方式运输,泛亚班拿厦门公司同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的目的港代理与装港代理同属泛亚班拿物流集团的下属机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无单放货。华禧公司与泛亚班拿厦门公司联系,由泛亚班拿厦门公司协助与外方交涉。双方函电往来中,泛亚班拿厦门公司有意模糊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的身份区别,一再承诺会给华禧公司最佳解决方案,并一度表示货物已被收货人退回目的港的仓库并提供照片,导致华禧公司未能在诉讼时效内向承运人起诉而丧失胜诉权,进而造成损失。华禧公司诉请判令泛亚班拿厦门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美元及利息,泛亚班拿中国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泛亚班拿厦门公司赔偿华禧公司货款损失.7美元及相应利息等。一审宣判后,泛亚班拿厦门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为,华禧公司向承运人交付了案涉货物,后在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买方提走,华禧公司未收到货款,损失客观存在。华禧公司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德国买方主张支付货款,但因自身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身份识别能力限制和泛亚班拿厦门公司的误导导致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丧失对承运人的胜诉权,客观上少了一条追回损失的重要途径。华禧公司作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专业性公司,应具备基本的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海运提单等知识,能够区分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的身份,对于向承运人索赔的一年诉讼时效也应有基本的了解。华禧公司错失对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主要过错在其自身。本案无单放货发生后,泛亚班拿厦门公司虽声称协助华禧公司与外方沟通,但其有意模糊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的身份区别,且误导货物处理情况等,导致华禧公司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承运人索赔而丧失胜诉权,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后合同义务,酌定其对华禧公司损失承担20%过错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一个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货物出运后,货运代理合同虽然已经终了,但及时告知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以及是否正常交付,如未能正常交付是基于何种原因等等,仍是货代企业应履行的后合同义务。货代企业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亦应遵守诚信原则,包括对待他人诚信不欺和对自己的承诺信守不怠,否则应对由此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诉讼标的额虽然不大,但因泛亚班拿系知名货代企业,而泛亚班拿厦门公司看似“帮忙”实则“帮倒忙”的做法,在货代实践中时常发生。个别企业甚至专门培训员工“忽悠”客户。本案准确判定货运代理人的后合同义务以及诚信义务,合理划分货代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过错,判决货运代理人对违反诚信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给货代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业内获得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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