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务关于仲裁通知送达的有关问题

北京皮肤病防治医院 https://m-mip.39.net/nk/mipso_6172010.html

年《英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在仲裁通知有效送达后开始。当仲裁协议未有效送达而导致被申请人未参与仲裁程序时,《仲裁法》第72条保留了未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以下事项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是否适当组成,何种事项已经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根据第72条,未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还有权根据第67条,以仲裁庭不具有实体管辖权为由提出申请;或根据第68条以严重不规范为由提出申请。由此可见,仲裁通知的送达是仲裁程序的重要一环,仲裁通知的送达与裁决能否顺利执行息息相关。本文将对由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以下简称法院)审理的涉及仲裁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的三个案例进行讨论与分析。

年11月16日,在GlencoreAgricultureB.V.vConquerorHoldingsLimited[]EWHCComm一案中,法院裁定,申请人(在本文中,申请人均指仲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在本文中,被申请人均指仲裁被申请人)的初级员工的邮箱发送的通知(包括仲裁通知)未有效送达被申请人,故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

年11月2日,在SinoChannelAsiaLimitedvDanaShippingandTradingPteLtd[]EWCACiv一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主要联络人(该联络人并非该方当事人的雇员,但一直以来都在处理涉案合同问题)发送的仲裁通知已经有效送达被申请人,故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年12月18日,在更早的TheLakeMichigan[]EWHC案中,法院裁定:仲裁通知未有效送达;互保协会未获得代表其会员接受送达通知的实际授权或表见授权;申请人有权根据《仲裁法》第12条获准延长开始仲裁的期限。

一、GlencoreAgriculture2B.V.vConquerorHoldingsLimited案

(一)案情介绍

在该案中,当事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其中第40条规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将根据年《LMAA条款》在伦敦通过仲裁解决,适用英国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GlencoreAgricultureB.V.通过其雇员MrOosterman发送关于靠泊的指示。因船舶在锚地停留了9.2天,当事人就装货港的迟延损失产生争议。此后,申请人向MrOosterman发送了与应付账款有关的邮件,并在年9月9日向MrOosterman发送邮件称,如果被申请人不支付因迟延产生的差额,申请人要求共同指定一名独立仲裁员。因被申请未作出回应,申请人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并向MrOosterman的邮箱发送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在14天内指定仲裁员。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申请人又向该邮箱发送通知称其之前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

在仲裁过程中,独任仲裁员通过MrOosterman的邮箱向被申请人下达了一系列意见和指示。年9月,MrOosterman从被申请人公司离职,其任职至少覆盖了申请人与仲裁员向其发送通讯的大部分(若非全部)期间。

年9月26日,独任仲裁员作出了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被申请人以仲裁通知未有效送达为由请求撤销裁决,其认为仲裁通知的接收人MrOosterman不具有接受此类文件的授权。

(二)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认定

首先,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MrOosterman在被申请人的管理结构中担任级别相对低的操作角色,可以被恰当地描述为一名资历较浅的员工。(Takingthematerialasawhole,itsuggestsatthemostthathehadanoperationalroleatarelativelylowlevelinthemanagerialstructurewithinGlencoreGrain.Heisproperlytobecharacterisedasarelativelyjunioremployee.)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发送至MrOosterman邮箱的仲裁通知和年《仲裁法》第17条所指的通知(即当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时,申请人应通知被申请人其指定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是否有效送达。

年《仲裁法》第14条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开始,第16条规定了指定仲裁员的程序,第17条规定了默认指定独任仲裁员。另外,第76条规定:

“76.(通知之送达及其他)

(1)当事人可自由约定通知或其他文件送达的方式。此类通知或文件是依据仲裁协议或为仲裁程序之目的,要求或授权进行递交或送达的。

(2)如无此约定,应适用以下规定。

(3)通知或其他文件可以任何有效方式送达个人。

(4)如果通知或其他文件写明地址并预付邮费,以邮递方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应视为有效送达:

(a)收信人最后为人所知的主要居住地,或如其正在或已在从事贸易、职业或商业活动,则为其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主要营业地,或

(b)如收信人是法人组织,则为其登记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

(5)本条不适用于为诉讼目的之文件送达,此类送达由法院规则规定。

(6)本编所指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形式的书面通讯,所指递交或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也应作相应解释。”

法院援引SinoChannelAsiaLtdvDanaShippingandTradingPTESingaporeandAnother[]EWCACiv案和BernuthLinesLtdvHighSeasShippingLtd(TheEasternNavigator)[]1LloydsReports案的观点表示,与《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使用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相比,第76条的限制较少,通知或其他文件可“以任何有效的方式”送达。

被申请人援引SinoChannel案和LanticSugarLimitedandAnothervBaffinInvestmentsLimited(TheLakeMichigan)[]2LloydsReports案认为本案应适用代理原则(principlesofagency),MrOosterman未获得接受送达(与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有关的文件)的实际授权(明示或默示授权),也没有表见授权,故通知未有效送达。

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代理原则,因送达地址是主机名为被申请人的邮箱地址,故通知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应遵循TheEasternNavigator案的裁定,该案法官认为向主机名为BernuthLinesLimited公司的邮箱(即info

bernuth.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mazhuluoa.com/jtqk/3409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